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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第78條
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78條
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二十二條
所定規則任用之人員,依附表六予以改任,並依下列各款規定換敘其薪級: 一、原核定之薪級,在改任職務職級範圍內時,換敘改任職務同列薪級。 二、原核定之薪級高於改任職務年功薪最高薪級時,換敘至改任職務年功薪最高級,超過部分,准予暫支原核定薪級之同列職級及薪級,在未升任較高職級職務前,不再晉敘。 三、原核定之薪級未達改任職務最低薪級時,依其所具資格,換敘改任職等同列薪級。 原核定之職務職級未達職務等級表所列該職務最低職級者,以其對照之職務職級改任,在同職等內,准予權理,並以權理高一職級職務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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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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