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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81條

第 十 章 附則
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三月三十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表三自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附表三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五年五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附表二、第五條、第六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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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77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非依法令,不得兼任其他職務。農田水利事業人員,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嚴守…第78條本法施行前,由農田水利會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二十二條所定規則任用之人員,依附表六予以改任,…第79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具有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任職年資於辦理退休、撫卹或資遣時,參照公教人員…第80條農田水利事業人員之人事管理事項,本辦法未規定者,參照公務人員人事管理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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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