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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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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第13條
考試前發現應試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取消其應試資格: 一、有
第十條
規定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証件。 四、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五、以詐欺或其它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有前項情事之一於錄取後發現者,由農田水利會撤銷其錄取資格並報主管機關備查;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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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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