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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第13條

農田水利會應於登記截止之日起十五日內,彙集有關資料並造具名冊,連 同有關證件送請主管機關辦理遴選。 前項資料,農田水利會之主管機關為縣 (市) 政府者,送縣 (市) 政府; 農田水利會之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者,送建設局;農田水利會之主管機 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送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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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