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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 第26條
農田水利會會務委員遴派辦法 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會務委員候派人: 一、欠繳水利會費或工程費達六個月而未補繳者。 二、曾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但 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三、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 四、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五、依本通則
第三十七條
規定予以撤職處分或有本通則
第三十八條
規定情 事經處分有案者。 六、曾有
第二十七條
規定之各種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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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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