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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會長及會務委員考核獎懲辦法 第27條

依本辦法規定受停職處分之會長或會務委員,其因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身分所兼職務應同時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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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