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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第17條

管理處之職掌如下: 一、區域內工作站之監督指導。 二、區域內用水之調整。 三、區域內水利糾紛之處理。 四、會費及工程費等各種費用之經收。 五、區域內事業改善之建議。 六、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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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