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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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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30條
第 五 章 經費
本通則規定之會費及工程費,繳納義務人逾期不繳納者,每逾三日加收滯納金百分之一,但滯納金加收累計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前項會費及工程費逾三十日仍不繳納時,由各該農田水利會檢具催收證明,併同滯納金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不服裁定時,得提起抗告,但不得再抗告。法院之裁定,應於七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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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的其他條文
第24條
農田水利會之經費,以下列收入充之:一、會費收入。二、事業收入。三、財務收入。四、政府補助收入…
第25條
農田水利會會費,應向享受灌溉或排水利益之會員徵收。會員請求增加灌溉水量或抽水灌溉利益者,得按…
第26條
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
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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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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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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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條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之全部收入,除用人及管理上必需之費用外,應全部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養護及改善…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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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條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收入及支出,均應編制預算及決算。前項各農田水利會預算、決算之編制及其他應遵行…
第34條
各農田水利會之會計制度應具有一致性;其會計報告、科目、憑證及內部審核程序,由主管機關定之。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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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全文
第3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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