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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31條

農田水利會每年度之全部收入,除用人及管理上必需之費用外,應全部用於水利設施之興建、養護及改善,並酌提公積金、災害準備金及折舊準備金。 前項公積金、準備金,非經報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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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