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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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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37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者,應予撤職: 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二、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考核獎懲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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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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