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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第38條

農田水利會會長、會務委員及各級員工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直接或間接承包各該會工程或向各該會推銷器材物品。 二、利用職權或公款牟利。 三、洩漏公務上之秘密,使他人獲不法利益。 四、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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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