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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聯合會組織規程 第20條

聯合會會長出缺時,由第一副會長、第二副會長依序繼任,會長及副會長 均出缺時,由總幹事代行其職權,其出缺,由聯合會於十日內通報中央主 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於接到通報後於一個月內召集會員大會補選之。但 遺留任期未滿一個月者,不補選。 前項會長、副會長經繼任、補選者,均以補足原任會長、副會長未滿之任 期為止。 聯合會會長、副會長在任期中因其所屬農田水利會之會長重新遴派而續任 者,其職務,不視為出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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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