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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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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設施天然災害善後處理辦法 第3條
各農田水利會年度預算,應依年度支出預算總額百分之一編列災害準備金 ,支應災害緊急搶險、搶修及修復經費之需。 前項準備金於每年汎期過後 (即十一月底以後) ,若有尚未動用者得專案 報請經濟部水利處 (以下簡稱水利處) 核准,充為其他工程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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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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