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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18條

第 二 章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
非事業用不動產處分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擬處分之不動產案件,管理處應編造清冊,依前條查估處分價格後,報請本署核定。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二十六條之案件,本署得召開專案審議小組審議之。 三、以公開標售方式辦理者,應於管理處所在地公布欄、網站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公告十四日以上。 四、本辦法所定各項通知之送達,以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之地址為準。
AI 白話解釋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的其他條文

第8條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建物者,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第9條非事業用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或公營事業業務上所需者,經需用事業檢具使用計畫、圖說及其目的事業主…第10條現為出租之非事業用不動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讓售方式處分:一、原農田水利會於中華民國…第11條非事業用不動產屬與他人共有之土地,其持分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持分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分…第12條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畸零地或裡地,與鄰地有合併使用為完整建築基地之必要,經鄰地所有權人依第十三條…第13條鄰地所有權人申購前條非事業用不動產畸零地或裡地者,應填具申購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該土地…第14條非事業用土地屬地形狹長、地界曲折,或鄰地有多宗土地所有權人,不能依第六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處理,…第15條非事業用不動產屬農業用地,且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一、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第16條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許可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因圳路改道後,所生非事業用土地,得以下列…第17條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範圍、價格查估,管理處得設查估小組,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土地之處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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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