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 第8條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第8條
第 二 章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建物者,得以公開標售方式處分。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6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許可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因圳路改道後,所生非事業用土地,得以下列…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的其他條文
第9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為國營事業或公營事業業務上所需者,經需用事業檢具使用計畫、圖說及其目的事業主…
第10條
現為出租之非事業用不動產,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讓售方式處分:一、原農田水利會於中華民國…
第11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與他人共有之土地,其持分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持分面積超過五百平方公尺且分…
第12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畸零地或裡地,與鄰地有合併使用為完整建築基地之必要,經鄰地所有權人依第十三條…
第13條
鄰地所有權人申購前條非事業用不動產畸零地或裡地者,應填具申購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管理該土地…
第14條
非事業用土地屬地形狹長、地界曲折,或鄰地有多宗土地所有權人,不能依第六條或第十二條規定處理,…
第15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屬農業用地,且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下者,得依下列方式處分:一、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
第16條
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許可變更或拆除農田水利設施,因圳路改道後,所生非事業用土地,得以下列…
第17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之處分範圍、價格查估,管理處得設查估小組,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土地之處分範圍,…
第18條
非事業用不動產處分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擬處分之不動產案件,管理處應編造清冊,依前條查估…
← 第7條
看 農田水利非事業用不動產活化收益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