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農藥檢驗收費標準 › 第5條

農藥檢驗收費標準 第5條

農藥耐熱試驗,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者,其耐熱試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新臺幣五千六百元計算。 二、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二款者,其耐熱試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三、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三款者,其耐熱試驗費按每種有效成分 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前項耐熱試驗,若同時申請有效成分含量檢驗,其耐熱試驗收費減半。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農藥檢驗收費標準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