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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檢驗收費標準 第4條

檢驗農藥自動分散性者,依下列規定收費: 一、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一款者,其自動分散性檢驗費按每種有 效成分新臺幣五千六百元計算。 二、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二款者,其自動分散性檢驗費按每種有 效成分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三、農藥之有效成分適用第二條第三款者,其自動分散性檢驗費按每種有 效成分新臺幣六千元計算。 檢驗前項自動分散性者,若同時申請有效成分含量檢驗,其自動分散性檢 驗收費減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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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