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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2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辦理事項,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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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