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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4條

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申請成品農藥之分裝,應由委託人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並辦理農藥標示之變更: 一、成品農藥輸入或加工許可證影本一份。 二、受委託人具備分裝同一劑型成品農藥設備之農藥工廠證明文件一份。 三、委託分裝契約書影本一份。 四、農藥標示樣張二份。 前項經核准委託分裝期間,有終止或解除委託分裝契約之情事者,委託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委託分裝之核准,並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農藥標示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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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