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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3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農藥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 二、全國性農藥管理法規之制(訂)定、研議、釋示及執行。 三、農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四、全國性農藥管理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五、全國性農藥管理業務之督導。 六、全國性農藥管理之協調或執行。 七、農藥管理之國際合作及科技交流。 八、其他有關全國性農藥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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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