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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4條

第 一 章 總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轄內農藥管理之實施方案與計畫之規劃及執行。 二、農藥管理法規之執行與轄內農藥管理自治法規之制(訂)定、釋示及執行。 三、轄內農藥管理之研究發展及宣導。 四、轄內農藥管理之資料統計及彙報。 五、其他有關轄內農藥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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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為保護農業生產及生態環境,防除有害生物,防止農藥危害,加強農藥管理,健全農藥產業發展,並增進…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全國性農藥管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執行。二、全…第5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農藥:指成品農藥及農藥原體。二、成品農藥:指下列各目之藥品或生物製劑:…第6條本法所稱禁用農藥,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製造、加工、分裝、輸入、輸出、販賣、使用之農藥。第7條本法所稱偽農藥,指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加工、輸入或仿冒國內外產品…第8條本法所稱劣農藥,指經核准登記之農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有效成分之含量與標準規格不符。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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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