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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管理法 第54條

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曾依本法處以刑罰或罰鍰,再次違反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農藥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 依前項規定廢止農藥許可證或販賣業執照者,主管機關對於其申請,應自廢止之日起二年內,不予受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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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