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 第10條

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第10條

請領補助金之權利,自公告受理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前 條之請領人於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通知發給補助金後三個月期滿 之翌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請領者 ,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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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