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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補助金發給辦法 第8條

人事權責機關對請領人請領補助金完成審核作業後,應將審核結果通知請 領人,並將核定發給之名冊函送國防部主計局,將補助金撥入請領人指定 撥款郵局或金融機構之帳戶。 國防部主計局撥付補助金後,應即通知請領人或受託人。 請領人請領之補助金,於人事權責機關核定後二個月內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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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