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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6條

本準則所稱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及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團法人編製之財務報告,應允當表達財團法人之資產負債、營運結果及現金流量等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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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