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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官兵福利服務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7條

財務報表之內容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格式如附表一)。 二、收支營運表(格式如附表二)。 三、淨值變動表(格式如附表三)。 四、現金流量表(格式如附表四)。 前項各款報表應予必要之附註,並視為財務報表之一部分。 財務報表及附註,除新設立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並應由財團法人之董事長、執行長或該等職務之人及主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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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