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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 第20條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20條
力行生產合作社生產部門之產品,得以合作社名義向外推銷,但其產品規 格,須由業務部門按市場標準,嚴予釐訂,其不合規格者,業務部門有淘 汰之權,勞動運輸部門得以合作社名義對外承攬業務,但須遵守業務部門 之規定,必要時並得由業務部門直接調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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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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