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 第21條

退除役軍官力行生產合作社經營實施辦法 第21條

力行生產合作社各小組之產品,不論是否由業務部門統籌運銷,概須分別 編訂「單位標誌」及「生產品號碼」,以資識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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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