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 第5條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第5條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之核定機關,後備將級軍官為國防部,後備校官、尉 官為兵籍在地之師管區,後備士官 (含准尉) ,士兵及國民兵為兵籍所在 地之團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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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