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 第6條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6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擬訂之逕流分擔評估報告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前,應先經其逕流分擔審議會通過。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