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 第7條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前二條之逕流分擔評估報告,得邀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構)參與,並衡量逕流分擔評估報告之公益性、必要性與可行性,經審議通過後,公告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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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