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 第8條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8條

特定河川流域或區域排水集水區域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公告後,主管機關應於三年內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三第八十三條之四之規定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後實施。但有特殊情形者,主管機關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展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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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