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 第9條

逕流分擔實施範圍與計畫之審定公告及執行辦法 第9條

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四第一項規定,以座談會或適當方法廣詢意見,以為擬訂逕流分擔計畫之參考。 主管機關擬訂逕流分擔計畫後,應依本法第八十三條之四第三項規定,辦理公開展覽三十日及舉行公聽會,並於提報中央主管機關審議時,敘明相關意見參採情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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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