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8條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人於通關網路設備裝妥並自行測試後,應以書面申請財政部派員進行測試驗證;其測試驗證程序,由財政部另定之。 前項申請人自行測試項目、財政部派員測試驗證項目及測試驗證之合格標準,均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經測試驗證合格者,由財政部發給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