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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9條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9條
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自財政部核准時起五年。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經營者應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始得繼續經營。 換發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之申請程序準用
第四條
至
第八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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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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