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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第 二 章 經營許可
前條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申請人如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完成財政部之測試驗證,應於期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財政部申請展期六個月,未在期限內通過測試驗證者,註銷其籌設同意書。 前項展期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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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須為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且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第5條申請經營通關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財政部申請許可:一、經營通關網路許可申請書:應載明公司名…第6條財政部對於經營通關網路之申請,得設置審查委員會予以審查,合於下列各款規定且無妨礙海關或單一窗…第8條申請人於通關網路設備裝妥並自行測試後,應以書面申請財政部派員進行測試驗證;其測試驗證程序,由…第9條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自財政部核准時起五年。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經營者應申請重新換發經…第9-1條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之換照審理結果,財政部應於原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屆滿…第10條通關網路經營許可執照登載之事項變更時,應先經財政部許可及換發執照。第10-1條依第五條規定申請經營通關網路或依第九條規定申請重新換發經營許可執照者,應先繳納審查費、測試驗…第10-2條依第十條規定申請換發經營許可執照或因執照污損、滅失、遺失等原因申請補發者,應先繳納證照費每件…第10-3條申請案件未通過第六條所規定之審查者,其依第十條之一繳納之費用,除審查費無息退還二分之一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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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