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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 第10條

以彙總清關方式進口之貨物,其稅費繳納證及進口報單資料清表,應由海 關於次月五日前核發;辦理彙總清關廠商應自行或委託報關業者向海關索 取,於法定期限內繳納。但彙總清關廠商得於每月月底前針對當月單批進 口貨物先行繳納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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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