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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彙總清關實施辦法 第11條

經核准辦理彙總清關之廠商,其所提供之稅費擔保,限用於依本辦法按月 彙總繳納稅費之案件,不適用於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應繳納保證金、擔保 額度不足或保稅廠商依規定應按月繳納進口稅費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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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