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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短卸、溢卸、短裝、溢裝處理細則 第5條

進口貨物如有短卸、溢卸情事,船長或管理人未依第二條規定期限辦理, 而於事後申請追認短卸、溢卸或逾期註銷原報短卸、溢卸報告者,依海關 緝私條例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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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