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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第19條

遊艇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船舶出海及各項活動,不得駛往公告遊艇活動禁、限制地區。 二、海上氣象不適於船舶活動時,船長 (或駕駛人) 得依船舶性能停止出 海,已出海船舶應即返航或航至最近港口船澳。 三、各項活動不得污染水質、生態環境。 四、各項活動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之水庫活動。但經該水庫管理機關同意者 不在此限。 五、不得變相載客經營渡船業務。 六、不得從事走私或其他不法行為。 七、不得提供或容許有礙公共秩序、善良風俗之活動。 八、其他有關各水域管理機關訂定之應遵守注意事項。 前項遵守事項由船長或駕駛人負責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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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