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遊艇管理辦法 › 第20條

遊艇管理辦法 第20條

主管機關依第五條在核准申請經營遊艇經營業時,得視當地水域情形,責 由業者設置聯絡站、救生船、救護藥品及醫護人員。並基於公共利益或安 全之要求,訂定遊艇活動應遵守之注意事項,擇明顯易見處公告之。 前項業者設置聯絡站、救生船、救護樂品及醫護人員,水域管理機關應負 責督導。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遊艇管理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