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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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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艇管理辦法 第20條
主管機關依
第五條
在核准申請經營遊艇經營業時,得視當地水域情形,責 由業者設置聯絡站、救生船、救護藥品及醫護人員。並基於公共利益或安 全之要求,訂定遊艇活動應遵守之注意事項,擇明顯易見處公告之。 前項業者設置聯絡站、救生船、救護樂品及醫護人員,水域管理機關應負 責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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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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