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 第10條

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第10條

各該受補助單位應於聘用績優運動選手後,每滿六個月之次月底前,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報本部請領補助款: 一、領據及請領清冊。 二、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薪資清冊或其證明文件。 三、聘用績優運動選手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 四、其他經本部指定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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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