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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第11條

績優運動選手有離職或調薪者,各該受補助單位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通知本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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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