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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 第9條
運動事業或營利事業聘用績優運動選手補助辦法 第9條
依本辦法規定補助聘用者,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各該受聘績優運動選手與受補助單位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間有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其配偶關係者。 二、受補助單位對同一受聘績優運動選手,於同一期間重複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就業促進相關補助或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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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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