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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23條

發行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獎金支出違反第六條規定比率。 二、銷管費用支出違反第七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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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