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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第27條

運動彩券發行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於報經行政院核定後,應停止其繼續發行: 一、影響社會安寧或善良風俗之重大情事。 二、法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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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