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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特種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3條

運動彩券之發行,應由中央體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主管機關指定銀 行辦理。 前項申請,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發行機構、受委託機構之資格及條件。 二、經銷商遴選及管理規劃。 三、指定發行機構之發行期間。 四、每年銷售目標。 五、財務規劃(含獎金支出上限、經銷商銷售佣金下限、發行損失及賠償 責任準備下限、發行機構發行報酬上限等)。 六、投注標的之規劃。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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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