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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第3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得視園區之實際需要,提供下列輔導: 一、設置園區前之協助。 二、跨機關溝通平臺之建置。 三、諮詢及技術指導之提供。 四、園區招募廠商之協助。 五、園區設施設置及管理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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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