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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第4條

本部得就園區設置及經營之下列項目所需費用,酌予補助: 一、規劃設置:設置前之調查、可行性評估、規劃設計及其他前置作業。 二、開發工程:園區基礎設施及公共設施興(整)建工程。 三、營運管理:園區營運期間之人事行政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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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