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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產業園區輔導補助及獎勵辦法 第5條

前條第一款之規劃設置補助金額,最高以每公頃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補助總金額以二百萬元為上限。 前項補助金額之撥付方式於園區完成前條第一款事項,由申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單據,經本部核定後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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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